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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院受理今年首宗黑社会性质案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民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0
摘要:龙岗法院受理今年首宗黑社会性质案件
龙岗法院受理今年首宗黑社会性质案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张建国)当20名犯罪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立即把加长的被告人席位占得满满当当。这是昨日上午,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岑某杰、王某磊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现场。该案是今年以来龙岗法院所受理的首宗黑社会性质案件,也是已经开庭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宗案件。

对于此案龙岗法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2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宗诈骗、敲诈勒索牵出涉黑团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两人为首,以李某倩、陈某清等18人以及刘某富、江某雯等4人(上述4人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龙岗区爱联一带,从事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小额贷款业内造成严重影响。

2014年开始,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作为老板或股东,先后成立了华堂公司(在龙岗区)、天壹公司(在东莞市)、车行天下公司(在福田区),作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外衣”,主要架构分为后勤部、业务部、评估部、财务部共4个部门。二人雇佣了李某倩等18人作为公司成员,分工合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共查明该团伙涉嫌实施诈骗案件9宗,实施敲诈勒索案件12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倩、刘某志等18人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参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管副院长带领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

据龙岗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被告人岑某杰、王某磊、李某倩等20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上述罪行于同年4月27日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龙岗公安分局于6月26日向龙岗检方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龙岗检方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是今年以来龙岗法院所受理的首宗黑社会性质案件,也是已经开庭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宗案件。龙岗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受案后专门安排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2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一名被告人身患疾病,法院专门安排在法院与医院病房之间架设远程视频系统,对该被告人进行远程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庭审对社会开放,由于涉黑恶案件典型,旁听席座无虚席。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工作还在继续。鉴于被告人众多,预计庭审将持续两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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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犯罪案例:

2016年6月,被害人李某在华堂公司以“车贷押证不押车”借款9万元,后又转回2600元的手续费、GPS安装费。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的小车被华堂公司肆意认定为“二押”“GPS没信号”违约为由开走,并胁迫李某支付17.8万元的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李某不同意,华堂公司把小车变卖,经鉴定,李某的小车价格为15.77万元。

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例:

2017年9月,被害人郝某在车行天下公司以“押证不押车”的方式贷款24万元。2018年2月25日,华堂公司肆意认定郝某违约,将其停放在福田区梅华路新世界家园小区1楼停车场的车辆开走,并要求郝某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14万元才归还车辆,2018年3月5日,郝某被迫支付了4.2万元才将车辆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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