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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拟引进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等将纳入保护范围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民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9
摘要:著作权法修改拟引进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等将纳入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修改拟引进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等将纳入保护范围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保护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法》在颁布30周年之际迎来修改。修正案草案引入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并将体育赛事直播、短视频等纳入保护范围,以强化版权保护震慑盗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据新华社报道,会议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1990年颁布以来第三次修改,从内容上看,是近20年来的较大规模修改。据财新记者了解,这次修法在2011年已经启动,在国家版权局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原国务院法制办和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社会讨论,此番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意味者修法进入实质博弈阶段。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不仅是中国国内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落实国际公约的必然步骤。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尚需时日,目前仅从新华社披露的内容来看,其修改内容体现了强化版权保护的意图。

  近年来,中国对内对外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提高侵权违法成本,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和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且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也不例外。

  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作品的作者和使用者,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最“接地气”。数据显示,著作权纠纷占不少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七成以上。但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且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少权利人不愿意诉讼维权,侵权者违法成本低,著作权司法保护效果不佳。随着法律的修订,这一现象有望缓解。据新华社报道,《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且提高法定赔偿上限,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可以乐观估计,这一修改会产生系列积极影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向财新记者表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并且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提高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还能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张洪波预计,如此一来,实践中不少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等比较和平的方式予以解决,这也会化解社会矛盾,分解司法压力。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三原庭长林子英向财新记者表示,《著作权法》既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也保护传播者的权益,法定赔偿额的提高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能体现版权的保护精神,“更大的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引导行业正版化”。

  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是草案的另一看点。传播技术的发展促使新的作品类型涌现,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以及当下流行的几秒钟的短视频等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给司法带来难题。财新记者注意到,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同时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对此,林子英和张洪波都表示,草案更明确了作品种类,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是立法拓宽视野,积极应对挑战的表现。

  “近几年发展迅猛的短视频不属于现行法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从名称上很勉强,而且还有AR、VR等技术传播手段。现行法关于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规定过窄,没有包括电视剧、电视节目等,也没有考虑新技术带来的新表达方式。草案进行这样的修改,更加明确作品种类,解决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归类的尴尬,也是与国际公约接轨,在国内法中落实《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有关规定的必要立法修法程序。”张洪波说。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还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张洪波分析,这一规定为现行的作品登记,尤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设定了上位法的依据。同时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各地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样的修改为作品登记明确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全国作品登记制度和登记体系的建设。

  这一版本修正案草案并非没有缺憾。据财新记者了解,草案对权利人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长期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惩罚措施,以及权利人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没有涉及。

  在张洪波看来,这些都是现行法的“硬伤”,希望立法机关在草案后续完善过程中考虑权利人的前述诉求。他还表示,网络转载的现实暴露出现行法的不足,应该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播媒体之间的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解决目前网络大都违法转载的事实,为网络转载寻求解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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