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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民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18
摘要: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今天(6月29日)下午,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继《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之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又一生动实践。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首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立法背景】

  失信惩戒缺乏法规依据,急需社会信用立法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介绍道,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我市的信用政策制度体系目前已基本形成,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已经广泛探索应用,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如我市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仍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存在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尚未完全实现,联合惩戒执行难、信息服务业培育滞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特别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马巧生说。

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立法过程】

  历时两年多,只为打造一部务实管用的精品良法

  《条例》从立法调研到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多时间,仅从立法调研到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之所以花这么长时间立一部法,就是要认真总结南京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力求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马巧生说。

  记者了解到,为让这部法规具有南京特色、务实管用,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会同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智库参与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3所高校、39名专家教授领衔展开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与此同时,为解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突出问题,立法领导小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特意将原定2019年6月份进行的常委会会议一审,调整为8月份进行,为打造精品良法腾出时间。

确定失信惩戒边界 南京社会信用立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法规亮点】

  “十大亮点”彰显《条例》“全国领先、务实管用”

  《条例》以坚持社会信用为主线,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等八章76条。

  “《条例》系统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整体形成了信用工作闭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亮点一: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

  《条例》聚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建设信用社会,以专章方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这是《条例》的重要创新点之一。第二章分别从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四个方面勾画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突出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强调公权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条例》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含义和边界,将社会信用界定为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三种状态。其中,“依法履行职责”指向公权力领域的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遵守法定义务”强调全社会共同守法,将其扩展为社会信用,以区别于狭义的经济领域信用;“履行约定义务”特指民商事活动中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履约践诺行为,突出经济领域。

  “《条例》在国内既有立法中,首次将依法履行职责纳入主要概念,与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大重点领域衔接对应。”姚正陆说。

  亮点二:“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

  《条例》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直接成果。国家新制定出台的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地位,要求各方诚信履约,保护信用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南京信用立法是促进民法典诚实信用要求“落地”的地方实践,《条例》旗帜鲜明地弘扬诚信价值观,将“诚信文化”“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作为《条例》精神源泉,贯穿价值引领。

  记者看到,在《条例》总则第九条,将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等3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作了专门表述,以诚信、守约涵养社会,培育倡导公平缔约承诺、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引导社会风尚,树立诚信典范。

  在各分则内容中,《条例》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把现实生活中反映强烈、抵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评价,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增进社会信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亮点三: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

  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亮点之一。“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应当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姚正陆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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