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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监督与查办案件关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民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8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查办案件摆在突出位置,持续保持全面从严态势,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但现在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和查办案件关系认识不清、把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查办案件摆在突出位置,持续保持全面从严态势,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但现在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和查办案件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把监督和办案对立起来,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视为工作分割,“前后台”缺乏有效衔接;有的固守“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以查办案件代替监督,只愿打“死老虎”,不愿监督得罪人,影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效能和制度优势发挥。

纪检监察机关各项工作,无论是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督调查处置,都带有监督属性,都要发挥监督功能。查办案件不仅要查处问题、形成震慑,还要针对问题,强化监督、促进治理,紧紧围绕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保障执行,就是通过查处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斩断影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次利益链条,确保公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完善发展,就是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使违纪违法者认错悔错改错,又要做深做实做细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对人、对事、对制度的有效转化。

查办案件是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全部,决不能简单地以查办案件代替监督,否则就会背离纪检监察的监督属性、职能定位。从工作范畴看,查办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四种形态”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即违纪违法乃至职务犯罪的少数人。重办案轻监督,忽视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日常监督,就容易导致“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问题。从监督时段看,查办案件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重办案轻监督,只打“老虎”,不铲除老虎盘踞的“山头”,就会导致今天打掉少数“大老虎”,明天还会有更多“小老虎”成长起来,陷入“前腐后继”“查不胜查”的反腐败怪圈。

查办案件与日常监督,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监督不到位,查办案件就难以起作用;查办案件没有力度,监督就“不长牙”、没有威力。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定不移强化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实监督、增强实效,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坚持监督和办案贯通融合、一体推进,完善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联动协同机制,日常监督与案件查办同向同步同进,精准检查“画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作出处置、精准推动整改,以高质量监督、高水平办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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