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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谈干部醉驾案再审: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民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12
摘要:新京报谈干部醉驾案再审: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新京报谈干部醉驾案再审: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原标题:再审“干部醉驾致死案”,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新京报快评

  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主动“释疑说法”,开展内部的评查和审核,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对民声的回应和配合监督的积极态度。

新京报谈干部醉驾案再审: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欧阳晨雨

  一次看似寻常的纪委监委通报,一件本应简单的“干部醉驾致死案”,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经历了数日的发酵后,如今终于进入再审程序。

  先是甘肃省检察院对此通报,经阅卷审查和研判,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还称陇西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接受采访时的有关表述,是不当的、错误的。

  据陇西县法院最新消息,该院于2019年1月26日启动对此案的评查工作,根据评查结果,决定依法进行再审。

  这一决定的作出,并不出人意料。但是,如此快速地进行评查、决断、纠错,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的确不多见。

  值得嘉许的是,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主动“释疑说法”,开展内部的评查和审核,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对民声的回应和配合监督的积极态度。

新京报谈干部醉驾案再审:监督纠偏不减正义成色

▲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客观而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确存有若干不妥之处,此案确实应属于重新审判的范围。

  法院方面,在内部评查工作结束之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当然,即便没有裁判者的“自我纠错”,鉴于甘肃省高检公开表达的纠错态度,根据刑诉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规定,该案一旦提起抗诉,也“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不过,还应看到的是,这起案件启动评查工作,直至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所以能够“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众舆论的监督。

  尽管这起案件原判决的不当显而易见,从普通公众到业界专家,都提出了异议。但就该案来说,早已“生米做成熟饭”,不但判决已经生效,连党纪政纪处分都已“板上钉钉”,倘若不是通报意外“曝光”,没有网络舆情的不断升温,恐怕很难如此“较真”,将案件推翻重来。

  诚然,这种颇为被动的现状,与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既有设计不无关系。根据刑诉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检察机关都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适格主体。

  问题是,本案中,当事人方面都“谅解”不申诉了,上级检察机关很难主动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在检方未提起抗诉,当事人又“沉默”时,也不容易察觉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至于本级法院,院长、审委会对自家判决,更难以跳出“当局者迷”的窠臼。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监督“拾遗补缺”,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起案件中,甘肃省高检通报回应,“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职能的重要保障”,“对社会各界的关注、批评,检察机关虚心接受”,而陇西法院也表示“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监督”,这就是一种主动面对监督的清醒与自觉。而有了这种司法与监督的良性互动,才能留住正义的一汪清泉。

  □欧阳晨雨(学者)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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